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49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任社旗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不按法定程序监督、审查、办理建房相关事宜,先后对没有土地使用证的242户建房户,在收取建房款x元后,即准许建房户开工建房,致使242户农民非法占地、违法建房,从而造成郝寨镇范围内土地流失47.99亩,其中一般耕地46.47亩、村边荒地1.52亩,给人民群众造成x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法××等多人的证言、建房户名单、帐页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康运生
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樊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