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郑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传唤一审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即作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邬梅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