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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上海诚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诚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郑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传唤一审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即作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邬梅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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