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358-X号
原告福建省福州市神达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金豪,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强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第三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流,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福州市神达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强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甲、黄某乙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福州市神达啤酒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福州市神达啤酒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福建省福州市神达啤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强滋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由原告福建省福州市神达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阮秀全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