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
上诉人吴某某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愿意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陆逸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