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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士炯,上海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潘沪生,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09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7.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33.9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顾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书记员龚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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