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南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级摄影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家华,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交通局,住所地南平市玉屏山闽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局长。
被告南平市X路局,住所地南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局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敏、董哲斌,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南平市交通局、南平市X路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又以与被告南平市交通局、南平市X路局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发清
代理审判员林峰
代理审判员郑敏
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林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