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莆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鸿丰商贸城302-X号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莆田市城厢区金某音像精品店负责人,身份、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诺
审判员朱明梅
代理审判员陈志华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