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略),(略),(略),USA)
委托代理人刘晓峰、杭某某,福建合众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术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叶道明,福建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缺塘东区恒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诗伦,福建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福建美术出版社、福建恒达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郑某某委托刘晓峰、杭某某律师手续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本案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形式要件不完备,故无权代为原告起诉,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