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敬石,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同意于2010年5月31日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利息及本金人民币5,100元。

二、双方协定滞纳金为人民币9,900元,王某某自2010年7月1日起每月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500元至还清之日止。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8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6.76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108.38元,由王某某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5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时彦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书记员韩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