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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上海迅洋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迅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开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严某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迅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严某某人民币2,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严某某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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