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志,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专利侵权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审判员郑青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