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农林大学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连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农林大学甘蔗综合研究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昌忠、邱某某,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农业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05年6月7日以有新证据材料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国农业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中国农业出版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