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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司聲字第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武宛玲   文号:97年度司聲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6日所為之96年

度票字第1642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勳」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乙○」。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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