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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杨B与杨C、杨D、杨E、杨F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A。

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B。

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D。

原审被告杨E。

原审被告杨F。

上诉人杨A、杨B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A、杨B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陆逸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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