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A。
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B。
委托代理人葛珊南,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C。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D。
原审被告杨E。
原审被告杨F。
上诉人杨A、杨B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A、杨B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蒋晓燕
审判员陆逸
代理审判员张萱
书记员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