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纪、)。
申请再审人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2日,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某,程某某与刘某某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程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