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甲诉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公安户籍管理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之姐俞乙为该院干警,考虑到俞甲与俞乙的亲属关系,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