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生于1982年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80年2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黄某乙申请执行陈某某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陈某某应赔偿给黄某乙医疗等费用1362.95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黄某乙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因经营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经济损失较大,故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现陈某某已按判决付清了赔偿款1362.9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石永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