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13日,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12月10日,中专文化,住(略),农民。
吴素琴与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吴素琴各种损失合计x.5元,由王某某赔偿x.56元,除已支付5000.00元外,其余x.56元限一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并由王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截止2007年7月17日仅履行6900.00元的义务。2007年11月15日原申请执行人吴素琴因病死亡。2009年4月26日董某某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经裁定同意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董某某。2007年7月经本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执行程序。从2008年3月起本院依照职权恢复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和其它强制执行措施,截止2010年1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完了剩余的各种款项共计x.56元,其中包括应承担的各种费用。为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晓军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