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高台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以下简称高台基金会)
代表人:邹某某,该办公室副主任。
被执行人:古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30日,汉族,中专文化,系南郑县X乡干部。
高台基金会申请执行人古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02)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古某某应偿付高台基金会借款本金x元,资金占用费x元,合计x元,并由古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因古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由高台基金会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古某某多处借债共二十八万余元,每月工资仅500余元已被其它债权人抵扣,本案无法执行,于2003年5月12日发放了债权凭证。但本院此后一直未中断本案的执行工作,从2003年12月份至今,先后执行回案款x元,尚差8980元及诉讼等费用未执行,古某某因故被停止工作,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南民执字第x号案本次执行程序,适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永康
审判员:吴晓红
审判员:房玉明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