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略)。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加州三藩市高等法院对黄某某与黄某明离婚一案于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第(略)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黄某某与黄某明离婚,该判决当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第(略)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国加州三藩市高等法院第(略)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李均成
审判员赵志实
审判员黎娅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段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