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现住(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申请人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加拿大安省高等法庭对梁柏钦与黄某某离婚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01-FP-(略)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梁柏钦与黄某某离婚,该判决自二○○X年X月X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安省高等法庭对上述案件所作出的第01-FP-(略)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安省高等法庭第01-FP-(略)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审判长李均成
审判员赵志实
审判员黎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