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請人乙○○
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
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
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七八四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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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97年度除字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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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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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91-NX-(略)-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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