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2010年3月26日被抓获,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4日晚21时许,濮阳县公安局子岸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前去子岸乡X村温X东家中抓赌,当民警与该村干部协商处理此事时,被告人张某某(系张X勇之父)、王X珍(系参赌人员张X勇之母,已判刑)赶至现场,伙同李X利(另案处理)带头吵闹要求放人并将堂屋西间房门撞开,所有参赌人员立即逃窜,派出所民警用催泪器向人群喷射,张某某遂伙同他人向民警所在房间内投掷砖头、铁锨、钉耙等物品,致使两名民警受伤,并威逼民警交出赌资、赌具,期间将派出所车辆砸毁。经鉴定两名民警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宣读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X、刘X锋陈述,证人谢X栓、胡X健、朱X华、王X珍、温X科、温X振、温X印、温X兵、李X甫、李X山、温X东、朱X国、张X印、朱X增、李X跃等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抓获证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当晚自己在温X东家只是带头吵闹、辱骂公安人员要求放人,但没打公安人员,也没有砸玻璃、撞门子,没向公安人员所在的房间投东西。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4日晚21时许,濮阳县公安局子岸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前去子岸乡X村温X东家中抓赌,亮明身份后与该村干部协商处理此事。被告人张某某闻讯赶至现场,得知其儿子张X勇参赌被关在堂屋西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妻子王X珍(已判刑)、本村李X利(另案处理)带头吵闹要求放人,并将参赌人员所在的堂屋西间房门撞开,致使所有参赌人员逃窜。派出所民警用催泪器喷射后躲进堂屋西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X珍、温X科、温X振、温X印、朱洪瑞、李X省(均已判刑)等人在院内吵闹、谩骂民警,并向民警所在房间内投掷砖块、木棍、铁锨、钉耙等物品,致使民警刘X、刘XX锋受伤,且威逼民警交出赌资、赌具,期间还将门外停放的派出所车辆砸毁。经鉴定两名民警的伤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晚9点左右,我儿子在本村温X东家参与赌博被派出所的查获了,我听说后很急就往温X东家跑。到时看见院子内外好多人,我听说我儿子的罚款已经交了,一会儿就放人。过了一会儿,派出所还不放人,我就喊为什么还不放人,并吵吵着派出所不干好事,小孩子赌博也抓,我一吵其他人也闹起来了。村干部张X印拉住不让我吵,并说这么多人把事弄大了谁负责,我听见温X振说弄大了他负责,于是就有人往屋里扔砖头等东西。我推了推门子,但门子顶着我没有进去,我骂了一会就找我儿子去了,后来支援的公安人员去了,我找到他们的领导又说了一些公安人员的坏话就走了。
被害人刘X陈述:2009年2月4日晚8点多钟,接群众举报后,我带领民警胡X健、朱X国、朱振华、刘X锋等人去子岸乡X村温X东家堂屋西间抓赌。我和胡X健出示了警官证亮明了身份,参赌人员共十一个,缴获赌资三千余元,赌具牌九一付。参赌人员中有几个喝多了酒,情绪比较激动,尤其是张合勇,我向其讲解法律政策,他们才稍稍平息,我们开始检查赌资及参赌人员身份,正检查时村干部张X印、朱X增、李X跃赶到,到屋里看了看并吵了他们几句。然后村干部把我叫出去,这时温X东家院子里已围了许多人,其中李国利喝醉了,大声叫嚷并鼓动群众打我,叫嚷着把我的腿打折,还有十来人叫嚷的最厉害。见此情形,村干部把我叫到了东边屋里,我让干部先制止一下群众,干部喊了几声,他们才稍稍平息下来。村干部向我要求当场处理,我说不行,等核查完身份和赌资再说,我得把此事向领导汇报。这时屋里进了几个人和我理论,其中有一男两女自称是张X勇的父、母和妻子,我和村干部让他们出去了,我也跟着站在屋门口。他们几个出去后就到西屋开始砸窗户和门子,院里有十余人也叫嚷“把派出所的弄死两个,把他们的腿打折,不能让他们走,把他们的车砸喽”,并不停叫骂,有人围上来要打我,这时胡X健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砸门往里冲,顶不住了。我就往西去到屋门口,张X勇的父母、妻子还有温X东的两个儿子正在砸门,窗户、门子、门子上的天窗砸坏,他们见我后就开始打我,张X勇的父亲朝我头上砸了一砖,砸住了面部右上侧,还有人朝我胳膊、身上打了几棍子,我拿出了催泪器喷射,他们叫嚷“喷了硫酸,把他打倒。”一个人将我的催泪器夺走了,这时有人从西屋窗户处跳出来了,还有人从门子处跑了出来。他们的人出来后,有人朝我砸砖头、铁锨头、木棍等物,我赶忙跑进了西屋里。我和胡X健死死扛住门子,张X勇的父母和温吉东的两个儿子开始再次砸门子,从窗户和门子天窗上往里砸砖,投木棍、铁锨、铁钯,一直不断。屋里有我、胡X健、刘X锋、朱X华、谢X柱五个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他们在外面一直砸,往里冲,喊着弄开门拉出去弄死两个,我们又用床顶住了门子,用枕头、被子护住自己,就这样还是被砖头砸了。我给所长孙X勇打电话汇报,并给村干部张X印打电话让他过来制止此事,村干部来后平息了几分钟,等干部一离开,他们又开始砸门、扔砖,并要求我们把赌资还给他们,不然一定冲到屋内打死我们,还有人从窗户想往里跳。迫于无奈,我把包着的赌资和赌具从门子上方的天窗扔到了外边,他们又提出让我们拿一万元钱才放我们走。我又给村干部打了电话,干部来后他们平息下来,过了一会儿他们又开始骂,有人从窗户和门子往里看,指着我说就是穿红袄的家伙领着抓的,把他弄出来,把他的腿打折,弄死他。边说边砸门,往里冲,我们用床顶着门子,他们没冲进来,就从窗户往我头上砸砖,我用枕头护着头,他们又用一方椽从砸烂的门下边往里捅,捣我的双腿,我的双腿均被捣伤。他们见冲不进屋,就喊烧死他们,并往屋里床上扔了个烟头,被我们弄灭了。他们还继续砸门,往里冲,想把我拉出去,并要求我说出举报的人,我们五个在里面用床死死顶住门子,他们一直砸一直扔砖,屋里到处是砖、木棍和地板砖,这样一直闹到支援的民警到后才解围,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在砸门、扔砖、围困我们的过程中,张X勇及其父母、妻子、温X东的两个儿子和李X利闹的最凶、砸的最厉害。
被害人刘X锋陈述:2009年2月4日晚20时许,我所接举报称子岸乡X村西头有人聚众赌博,指导员刘X就带领我所干警朱X国、胡X健、朱X华及司机谢X柱等人去抓赌,当时设赌场那家的主人叫温X东。我们到现场时有十多人正在用牌九参赌,刘X、胡X健及时出示警官证及有关证件,我们就核实现场有关赌资及证据,在核资时村干部张X印、朱群增到了现场,就与指导员刘X到赌场外协商,赌场内张X勇及马X武等三四人喝了酒,一起给我们吵,我们一直给他们讲道理。大约十多分钟后,我们听到外面的人跟刘X吵了起来,在吵时刘X喊“你们别用砖砸,有事好商量”,这时就有人喊:“不能让他们走,打死他,看一看谁给他们报的,必须把这个人找出来”。这时人都围上来了,张X勇的父、母先后冲到窗口喊着要砸死我们,当时张X勇说他父亲脾气不好,说着屋内赌博人员就一直向外冲,我们也没有阻拦住,人都跑了。这时就听到有人打刘X,刘X赶紧打开了催泪喷剂脱身跑到屋内,到屋里我们赶紧搬了一张床挡住门口。随后,张X勇的父、母亲和妻子一块喊着“不能让他们走,砸死他们”,接着有三十多口人一起到窗口乱用砖、铁锨向我们头上、身上投,这时我的头及胳膊已经受伤了,我们就一起跟外面的人说“你们不要激动,有啥事都好商量”。这时张X勇的父亲就给我们要赌资,并让我们说出谁举报的,不说就扎死我们,当时还有个人说“拿一万块钱放你们走”,另外有个人喊着把房子点了烧死我们,说着就有人往屋内投烟头,同时外面的人还一直向屋内投砖、瓦、地板砖等,当时屋内砖瓦乱飞,我们用棉被挡着头,砖瓦等东西一直朝我们头上砸,还有的人用脚跺门子,当时门子快跺开了,被村干部张X印、朱X增等人拦住了,我们没敢向外走。没等几分钟,村里的人又围过来了,还是用砖瓦等东西砸我们,我们一直跟他们讲道理及条件。后来我局的工作人员赶到后,我们才从屋里出来,这时我们几个人都已受伤,我们的车也已被砸坏。他们使用暴力使我们不能正常执法,时间长达40多分钟。
证人谢X柱证言:当晚刘X指导员带着我和所内民警胡X健、朱X国、朱X华、刘X峰、田X民共七人去子岸乡X村抓赌。到了温X东家,由田X民守着前门看着车,我们六人进了堂屋西间,当场抓获了正在用牌九进行赌博的11个人,有张X志、温X兵、朱X瑞、张X勇、李X山、李X旗、李X甫、朱X祥、李X勇、温X振、马X武,除马X武外其余的都是大陈村村民。刘X和胡X健随即亮出了警察证表明身份,将参赌人员控制住核实身份。接着村干部来了,将刘X叫到院内商量处理办法,我们五人在屋内继续看着那些参赌人员,其中有几个喝了点酒有些不满进行吵闹,其中张X勇和马X武闹得最凶。这时村干部朱X增说每人罚款200元,一会儿支书张X印说每人交500元罚款,屋内的人开始吵起来了,我和胡X健守着门,马X武的妻子在门外开始跺门,胡X健吵她几句她不跺了,屋里的人闹的更凶了。院子里张X勇的父母张某某、王X珍开始带头起哄还跺门子拍窗户,张X勇冲到门口抢夺民警朱X华手中的警棍,外面的人闹的更厉害了,乱骂“把民警的腿打折,有事我担着”。接着有人从外面把门子跺开了,屋内参赌的人开始往外冲,我们拉不住,控制不了局势。在院中的刘X马上用随身带的喷雾器喷向围堵的人员,并且进到屋内将门子关住了。院子里的人用砖头瓦块往屋内乱投,朱X华和刘X锋赶紧用床顶住门子不让外面的人冲进来,屋外的人由张X才、王X珍夫妇带头,疯狂地向我们所处的屋内砸砖块,还要求告诉他们是谁举报的,将赌资退还给他们。我们一看情况太危急,就由刘X将赌资和牌九裹在一个毯子里,从门子上的窗户扔了出去,但院子里的人还不罢休,一直朝我们砸东西,还有人从破开的门洞中伸进木棍打我们,还叫着要退还1万元的赌资,有人还从外面扔烟头说要烧死我们。前后持续闹了将近1个小时,局里的人派来增援的人赶到,闹事的人跑了,我们几个才得以脱身,到门口一看我们开来的车已经被砸了,但不知道是谁砸的。
证人朱X华证明,2009年2月4日晚20时许,其和刘X、胡X健、朱X国、刘X锋等人前去子岸乡X村温X东家查处赌博,遭到参赌人员及家属和被鼓动群众围攻。在屋内赌博人员强行冲出后,不停地有人往屋内砸砖、投铁锨、地板砖、抓钩等物。王X珍、张某某、周X华不断拿砖往屋内砸,致使刘X、刘X锋等均被砸伤。外面不断有人喊“都把他们打死屋里”、“烧死他们”,有人把燃烧着的烟头扔到床上被子上。刘X不断给村干部打电话让制止群众,并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后来外面有人让把赌资扔出去,把赌资全部扔出后还是不断有人向屋内砸砖,并且喊让再拿一万块钱出去。王X珍在被砸碎的窗口破口大骂:“你们派出所都不是人吗把你们几个全部都打死”。围攻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直到救援人员赶到才得以脱身,出去后发现他们开的车已经被砸坏。
证人胡X健证明,2009年2月4日晚上8时多,其和指导员刘X、民警刘X锋、朱X华、朱X国等人前去子岸乡X村温X东家查处赌博,遭到参赌人员家属及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其和刘X、谢X柱、朱X华、刘X锋被围困在屋内长达70余分钟,以张X勇之父张某某为首的人往屋内乱投、乱扔砖头、棍子、粪叉、铁锨,张X勇之母王X珍两次趴到被砸坏窗户上大声骂:“你们派出所的人都不是人吗打死他们几个。”围观群众情绪更激动,不断往屋里扔砖头,造成屋内被困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证人朱X国证明,2009年2月4日晚8时许,其和指导员刘X、民警胡X健、刘X锋、朱X华等七人去子岸乡X村温X东家查处赌博时,遭到一群大陈村村民的围攻。在固定证据期间,张X勇的父母赶到后,在院子里大声谩骂,其中张X勇的父亲张某某一直用脚踢门子,张X勇的母亲王X珍在窗户处用手拍窗户并且大骂。指导员刘X在门口时被围住,王X珍伸手欲往他面部抓。其他几位民警被堵在屋内,刘指导员进屋以后,王X珍骂着说:“打死他们”,致使群众情绪很激动,不断往屋里扔砖头。其当时站在院子里面对围攻群众,有几个闹得最凶的、领头的,其日后能一眼认出他们。
证人王X珍证言:2009年2月4日晚9点左右,我听说我儿子在温X东家当“牌九”被抓了,就往温X东家跑,到后他家院内已经有不少人了。当时我丈夫张某某也在那儿,我们的村干部正在堂屋东间和派出所的人说着怎么处理。这时就有人在院中骂了起来,说派出所不应该抓人什么的,后来人越来越厉害,就有人拿砖砸堂屋西间的门,因为赌博的人都关在那屋,我对着西间也骂了几句说派出所的不是人什么的。这时我丈夫就想往前冲,他往前冲的目的是我儿子张X勇在西间屋内,他想把我们的儿子张X勇从西间屋内抢过来,当时人太多又乱,人乱用砖砸,我怕伤到他了就抱住他不想让他向前去。在我拦他时,他骂了几句小孩子当个赌博成事了,派出所的不该抓。
证人温X科证言:2009年2月4日晚9点左右,我见我哥温X东家门口停了一辆面包车,门口有很多人便过去看。到后得知我哥家堂屋西头那间屋内有人赌博,公安局的人去抓赌。我看到张某某和他妻子还有李X利在院子里闹,因为张某某的儿子参与赌博被公安局的关在屋里了,他们三个人在赌博那间房子门口骂,张某某一直骂说小孩子当个赌博也抓,他们一边骂还一边砸那房间的门。周围的人在他们夫妇俩带动下都跟着闹起来。接着王X珍等将关人的屋门撞开了,随即有人对围着的人喷了东西,我眼一痛就去旁边屋里洗眼去了,出来见张某某、王X珍、李X利闹得更凶了。公安局的人都躲在西头那间屋内,周围的人都开始拾砖头、瓦块扔民警,我记得往里扔砖头的有张某某、李X利、温X振、温X印等人。我也往屋里扔了几块砖头,骂了几句就出去了,到大门外看见派出所的车砸了。
证人温X振证言:2009年2月4日晚8点多钟,我在本村温X东家堂屋最西边那间当赌博,有张X勇、马X武、温X兵、张X志、李X甫、朱X祥、李X山、李X旗、李X勇、朱X瑞和我共计11人,后来子岸派出所去了五六个同志,亮明身份后让我们把钱放到桌子上,连同牌九用桌子上的布包裹起来,然后对我们的身份逐一登记。在这个过程中村干部张X印和朱X祥进来了,把我们参赌人员训了一顿,然后把派出所的领导拉出去给我们讲情去了,后来说让我们每人拿200元或者500元罚款,派出所的领导要求把人带回去处理,在协商这个事的时候,张X勇的父亲(张某某)、母亲和马X武的妻子在门外、窗外吵吵。屋内张X勇、马X武、张X志也跟民警吵闹着要出去,我听到院子里有很多人起哄、吵闹,有人在喊小孩子们赌个博怕啥,派出所的光在前街抓,欺负人,打他们等等,其中有张某某的声音。一会儿张某某将窗户上的玻璃敲烂了,张某某夫妻和马X武的妻子连踹带推将门撞开了,参赌人员就乱往外跑,我也跟着跑了出去。我刚一跑出屋门就被派出所的同志喷洒的东西迷住了眼,赶忙跑到温X东家东边屋里洗眼睛,这时我就听到外面有砸门窗的声音,已经打起来了。后来我从温X东家大门口出来时,看到派出所的车已经被砸了。
开始敲窗户、跺门子、把门窗弄开的人主要是张某某夫妻和马X武的妻子;在院内起哄并砸门窗、往屋内投砖头、用棍子等往里捣的人主要有张某某、李X利、李X省、温X科等人。张某某、王X珍、温XX科等人都乱喊:“打死他们”“弄死他们”“把腿打折”等一些骂人的话。
证人温X印证言:2009年2月4日晚8点多,我听说派出所的人去温X东家抓赌就去看。到时温X东家满院子都是人,围着堂屋西边的房子吵吵,我想可能赌博的人就在西边房子里。我见张某某夫妻堵在房间的门口吵吵,说什么把门子砸开,把人都放出来。张某某夫妻俩不仅喊、骂,而且还推门子,张某某还说要把门子给砸了。后来张某某、李X利、李X省他们几人把门弄开之后里面的人就往外跑,这时不知道什么东西喷住了我的眼,我就到别的邻居家找水洗眼。感觉好点后我又回到温X东家,这时候院子里的人正在向派出所民警呆的房间里扔东西,扔的有砖头、玉米棒、铁锨等。第二次去时我见派出所的车已经被砸了。
证人温X兵证言:2009年2月4日晚7点左右,我和李X甫、温X振、张X勇、马X武、朱X瑞、李X山等共11人在我大伯温X东家玩牌九。8点多时派出所的去了,把我们全部当场抓获,并收缴了赌资、赌具,其中一个民警对我们的身份进行核对,然后让我们联系村干部。一会儿村干部张开印、朱X增过来了,先吵了我们几句,然后拉着一个叫X的民警讲情。我们被抓后没人吵闹,支书说完情,回来说要对我们罚款,我们都没有异议。过了一会儿,院子里开始围了不少人,张某某、王X珍夫妇和马X武的妻子堵在关我们的西间屋门前,又是拍门又是砸窗户,还辱骂民警。支书和“X”警官在屋外说话,堵在门口的人越来越多,张某某将窗户玻璃拍碎了,还骂了很多,院里的人开始起哄。屋内的张X勇和马X武开始与看守民警吵,越闹越凶,张X勇和一个民警推在一块,还用手夺那个民警的警棍。接着门子被堵在门口的人撞开了,我们屋内的人就乱往外跑,刚跑出门,我的眼睛就被类似辣椒水的东西喷住了,又酸又痛睁不开,旁边也有好多人被喷住眼,还有人喊“喷硫酸了”,当时的场面很乱,我捂着脸跑到离温X东家二十多米远的温X印家找水洗眼。一二十分钟后,我站到温X印家门口的岗子上看,一块儿站着的有李X勇、李X旗、李X甫、温X振,我们听到有人喊把派出所的车掀到坑里去,我们站了十多分钟,听着温X东家吵吵闹闹的,一会儿听说公安局的又来了好多人,我们就分别回家了。
证人李X甫证言:2009年2月4日晚饭后,我和温X兵、张X勇、马X武、李X山等共11个人在温X东家赌博。赌了不到三十分钟,派出所的就把我们当场抓住了。当他们核实赌资时,我们村支书进来了,让我们每个人拿500块钱当捐款给村X路,然后我就回家拿钱了。我回来时看到派出所的车已经被砸坏,人已经全跑出来了。
证人李X山证言:2009年2月4日晚上8点多,我和朱X祥一块去温X东家堂屋西间当牌九,我俩进去刚玩了二十分钟左右,派出所的民警就去了,把我们参赌人员堵在那间屋里,要依法对我们进行处理。这时外面的人越来越多,有人喊:“都是小孩当的,把他们都放了”“把门跺开”,很多人在外面叫骂,我听着是李X省,还有张某某也在门口叫骂。过了十来分钟,门被跺开了,不知道谁把灯弄灭了,张某某在门口推着门,我们屋里的参赌人员都乘机跑了出去。我刚跑到门外就被一种很刺激的东西迷住了眼,朱X祥扶着我回家洗,路上对我说派出所的车被砸了,后来我没有再去温X东家。
证人温X东证言,证实当晚本村温X兵、温X振、李X甫等人在其家赌,事后其把赌资、赌具送给支书张X印了。
证人张X印证言:我是子岸乡X村支书。当晚子岸派出所去我村温X东家堂屋西间抓赌博时,我和村干部李X跃、朱X增都去了现场。我们去时派出所的人把参与赌博的人都控制在了屋内,我见有本村的张X勇、温X兵、李X山、李X甫、温X振、朱X瑞等共十一人,我到后将刘X指导员拉到温X东家堂屋东间协商如何处理,我提出让每人交二百元罚款,并去西间给参赌人员说让他们先把罚款拿来,看派出所是否同意不带人,说后就让张X勇和李X勇回家拿钱。他们走后我听见胡同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出去一看李X利和张某某等人正在用砖砸派出所开的车,砸后还想把车推到胡同西边的水坑内,我就过去吵了他们一顿,李X利等人都离开了车。此时听着温X东家院内吵了起来,我就跑到院里,看见有人正在用砖砸派出所人员所在的那间屋子,当时那间屋的门子下边已经被砸烂,窗户上的玻璃也都已砸烂,同时有人又喊又骂,说是要打死派出所的人,我看到后就跑到前面说:“外边的车都已经被砸坏了,你们还想打人不成,你们打伤了谁负责”。这时温X振站出来说:“我负责,打吧。”我一听就把温X振的父亲叫了过来,他父亲把他给弄走了。一会儿温X印过来了,也是又骂又喊,在西间门口喊着要打派出所的人,当时还有人拿着砖往屋里扔,场面已经控制不住了,人乱往屋内扔砖头和铁锨。那时院子里没灯,天黑,就看到砖头乱往屋内飞,就听到温X振和他哥温X印在屋门口骂了,他们扔东西没扔东西我没看见。往屋内扔东西的时间持续了大概有二十多分钟,一会儿一阵,没停,当时我就看到朱X瑞、李X利、李X省、李X军、温X印在屋门口站着,还有一群妇女,别的没看清,起哄的人开始是张某某和李X利,后来是温X振和温X印,起哄的人喊的是“找出来他”“打他”“不能让他们走”,还有骂人的话。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以后,刘指导他们几个才从屋里出来了。2009年2月9日,我将赌具牌九一副和赌资2226元送到了子岸派出所。
证人朱X增证言:我是子岸乡X村副支书兼治安主任。2009年2月4日晚九点左右,子岸派出所的民警去我村温X东家堂屋靠西边那间屋抓赌,我和村干部张X印、李X跃都去了,到后看到子岸派出所的刘X指导员、刘X锋、胡X健、朱X华等五六个人,还有参与赌博的11个人都在现场。我们几个村干部到后就把派出所的刘指导叫到堂屋里协商处理,正说的时候听着院里吵吵起来,出门一看院子里有七八十人。张某某和王X珍夫妇带头起哄,连吵带骂的,并且吵着要砸车,闹得厉害的还有李X利、温X科。在院子里喊打喊砸时我听见院子外面有“砰砰”地好像砸车的声音,我们几个村干部就赶紧出院看,发现一群人围着派出所开的面包车砸,当时街X路灯也被人拉灭了,黑乎乎的,我们一看控制不了局面就站在温X东家北边的街口,后来刘指导一直给支书打电话说他和几名民警被堵在了屋里,因为当时群众太多了,我们也走不到跟前去。在外边呆了有十几分钟后我们又回院里去,当时车已经被砸的不成样了。我们走到院里,还有很多村民堵着堂屋西间的门在骂,本村X街的一个年轻人喊他娘让刘指导喷的东西伤住眼了,院里的群众一听这又围住门往屋里开始扔砖头,我们干部在旁边喊啥都不管用。乱了大概有十几分钟,子岸派出所的孙所长带了十几个人来了,院里的村民一看都散了。我们叫开堵人的那间房门,看到屋里都是砖头、玉米棒、铁锨、椽子,还有根钉钯断成了两段,派出所几位民警身上都有伤。
证人李X跃证言:我是子岸乡X村委会主任。2009年2月4日晚20时许,村支书张X印接到电话称本村温X东家有人赌博被派出所抓了,我就和张X印、朱X增一起过去看情况,到时子岸派出所指导员刘X正在院里站着,参赌人员被派出所民警控制在温X东家堂屋西间屋里,我们就把刘X指导员叫到温X东家堂屋里想让他从轻处理。这时院子里的人越聚越多,刘X就和张X印到赌博场那儿,我就到温X东家院门口看了看。过了三四分钟,张某某从外边进来就喊:“不能带人,不能罚钱,你们派出所弄啥啦”,并说“把他们的车砸了,掀翻”,这时又过来几个喝酒的人喊:“不能让他们走,不行就揍他们”之类的话,我二叔李X兴看他们喝多了,就把他们劝走了。张某某喊过有三四分钟,外边有砸车的声音,我就赶紧到外边看,可外边的路灯灭了,看不清人,我到派出所的车跟前发现车西边两个门子上的玻璃都没有了。在外边待了五分钟左右,我听到院里有玻璃碎的声音就赶紧回到院里,刚好碰见温X栓的妻子和朱X瑞捂着眼睛从院里往外走并说:“派出所的打硫酸了,眼睛睁不开了”。院里的人多得挤不动,人乱往当赌博的那间屋里投砖头,我看制止不了就出去了,我和张X印、朱X增走后就听见后边的人又开始砸车。刚走到街上刘X就给张X印打电话说他和其他民警还在当赌博那间屋堵着,让我们回去帮着看门,我们回到院里,院里的人还在叫骂,但已经没有人投砖头了,张X印就吵走了一部分人。我到刘X等人所在的屋门口一看,窗户上的玻璃都碎完了,门也烂了一个大窟窿,门口外边都是砖头、木棍还有方木,我们就在门口等到局里的民警来。
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刘X锋的头部及右上肢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害人刘X的面部及肢体损伤属于轻微伤。
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打工期间到北京市崇文区公安局天坛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被发现系批捕在逃人员后被抓获。
另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同案人被判处刑罚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与上列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自己当天没有砸玻璃、撞门子,没向民警所在房间投东西,也没砸车等意见与多名证人证言所证内容不符,且其在侦查阶段曾供认自己跟派出所民警吵闹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妨害公务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迎春
审判员:戴文顺
代理审判员:韩晓燕
二Ο一Ο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