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3.31.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高敏俐   文号:9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丁○○

訴訟代理人辛○○

被告臺灣微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戊○○

人132.

兼法定代理庚○

法定代理人己○○

丙○○

6U.

乙○○

dia.

甲○○

503.

壬○○

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