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丁○○
訴訟代理人辛○○
被告臺灣微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戊○○
人132.
兼法定代理庚○
人
法定代理人己○○
丙○○
6U.
乙○○
dia.
甲○○
503.
壬○○
C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