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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因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某。

被执行人:何某。

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因买卖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某应给付案件款予以强制扣划,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07)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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