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
被执行人:何某。
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因买卖纠纷一案,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某于200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某应给付案件款予以强制扣划,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07)周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武文科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