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9)攸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上诉人株洲湘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雄根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