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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彭某某与被告张某乙因土地承包侵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

原告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52岁,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

被告杨某某,女。

上列当事人因土地承包侵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2009年秋收后二被告强占我们老两口的六亩承包地并耕种,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二被告归还承包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及二被告均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甲系被告张某乙继父。2009年10月份二被告张某乙、杨某某未经二原告张某甲、彭某某同意强行耕种其六亩承包地,后经亲友、村干部多次调解,二被告拒不返还二原告承包地。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农户承包责任田合同书、王李村委证明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未经二原告同意私自强行耕种二原告六亩责任田,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对二原告要求返还其责任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彭某某六亩责任田。

诉讼费1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学金

审判员黄某章

人民陪审员贺天照

二0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郭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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