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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1.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六九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1  当事人: 之某   法官:王銘勇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某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某。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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