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某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某。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