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