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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1.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1  当事人:   法官:王銘勇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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