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
被告邱某某。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9月,被告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当时结婚才一年,女儿才刚满8个月,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和女儿,甚至原告家人都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今后双方再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邱某超辩称,被告今年9月将刑满释放,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7日双方生育一女名邱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9月,被告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亦尚可,现因被告服刑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今后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尊重,彼此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告离婚诉请,本院难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潘某某要求与被告邱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