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x,男,195x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x省x市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刘x,女,195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号。
申请人周x要求宣告朱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周x诉称,外甥朱x自1988年9月起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治疗。2010年2月20日,朱x从上海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出院后在家生活。现为保护朱x的民事权益,故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严雪萍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朱x,男,196x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朱x父亲朱b、母亲周a均已死亡,妻子为严x。朱x因多年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治疗中。2009年8月17日,朱x在上海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2010年2月20日出院,目前在家,仍服药控制。2010年6月,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并提供上海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疾病证明。
本院认为,朱x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有上海市x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疾病证明为证,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严x系朱x妻子,申请人要求严x担任朱x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朱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严x为朱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