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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杨a,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4日被拘留,2010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a犯抢夺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小区东门附近,乘途经此处的倪a不备,抢夺倪佩戴的价值人民币3,400余元的黄某项链1条,因倪反抗而未果,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b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杨a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0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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