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豪,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XX,女,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应给付原告上海XX物业公司自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20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