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因本案于2010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康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吴XX在其居住地灵石路XXX弄XX号XXX室门口,因琐事与邻居严XX发生纠纷。期间,吴XX持械将严XX的右手臂打伤。经鉴定,严XX因外伤致右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
2010年2月10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吴XX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严XX陈述笔录;证人徐某某证言笔录;报案材料;验伤通知书及伤势鉴定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XX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沈玉青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