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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李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谈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

被告李X

原告李XX为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2009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两人从小生长在同一村庄,1992年共同来上海打工时确立恋爱关系,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1998年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200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网络及手机短信频繁与一女子通信,关系暧昧,为此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分居2个月。后经原告劝解,被告曾保证不再与该女子联系,但事后被告未遵守承诺,仍与该女子保持联系,致夫妻矛盾加深。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由于原告经常在网上与异性聊天,经被告多次劝说无效,被告才开始与一女子聊天,为此双方发生过争吵。但双方从未分居,仍住在一起,夫妻感情尚可。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反对被告在网上聊天,被告今后予以改正,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相识,1992年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2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李ZH。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信任,进一步加强夫妻感情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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