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乙。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蔡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被告分几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2009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0年2月25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应归还原告蔡某甲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5000元,上述钱款被告陈某某应于2010年4月25日前给付人民币30,000元,2010年5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2500元,2010年6月5日前给付人民币2500元,2010年6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220,000元,若被告陈某某有一期逾期履行,原告蔡某甲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