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女;因本案于2009年11月4日被拘留,2009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5日9时15分许,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六中队民警与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浦江监察分队队员在本市闵行区X镇轨道X号线x站点进行非法营运车辆及乱停车的整治活动时,遭遇从事非法运营的相a和王a等人的阻扰,相a、王a等人躺在警车下阻碍执法,造成浦星公路南向北车道江月路X路段交通堵塞。当日ll时30分许,协助交警及监察分队队员进行整治活动的闵行浦江市容环境协管服务社工作人员陈a正在对相a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时,被告人张a等人以殴打、撕扯衣服、夺走数码相机等方法阻碍其执行公务。在解救被害人陈a时,闵行浦江市容环境协管服务社工作人员谈a也被被告人张a咬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a、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b、张c、朱a、曹a、谈a、姚a、谈b、张d、张e、邵a、潘a、相a、王a、王b、王c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b的执法证复印件、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浦江监察分队、上海市闵行区X镇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确认被告人张a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a对指控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其当日行为系为了让两名被城管人员殴打的老乡得到治疗;陈a和谈a并无法定的执法职权,且上述执法行为超越了授权范围,故张的行为并未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相a、王a的验伤通知书复印件,病历,照片和字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同,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15日中午,其协助交警及城管监察队员至闵行区X镇轨道X号线x站进行非法营运车辆整治活动过程中,对阻挠交警和城管扣车的相a、王a躺在警车下、后欲躺到浦星公路机动车道上的行为进行拍照取证时,遭到张a等人的围攻、拉扯和殴打,并被抢走照相机,后被谈a等人解救;在医院时谈a称手被对方咬伤。
2、被害人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15日13时许,其被要求增援浦星路X路整治活动而赶赴现场,见陈a被几个男女围住,即和其他队员将陈拉出,后其在阻拦张a等人追陈的过程中被张咬伤左手臂。
3、证人张b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11时许,因轨道X号线x站整治三轮车遇到阻挠,其被要求至现场摄像取证时,见陈a被一群人围在天桥下浦星公路车道上,其中有几个人对陈推搡、拉扯,后其被人追赶并被抢去摄像机。
4、证人张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在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浦江监察分队工作。2009年10月15日上午,因整治活动中被暂扣三轮车的女子及后来的三名女子和城管队员发生争执,警车过来后,后来的三名女子之一躺在警车下,后该名女子与被扣车辆的女子躺到了浦星公路上,其见陈a在拍照取证时被张a抢去照相机并被五六人围攻,陈被张打了两个耳光,还遭一男子拳击;后见张b被人追,张的摄像机亦被人抢走。
5、证人朱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为闵行区X镇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2009年10月15日9时许,其赶赴执法现场时见两名女子躺在警车下,并有多人围观,11时许,那两名女子躺在浦星公路上造成交通拥堵,交警开始疏导交通,陈a正欲拍照取证时被张a等人围殴,其即电话通知张b拿摄像机到现场取证,后见张b遭几个男子追赶并被夺走摄像机,后得知陈a拍照用的相机被对方抢走。
6、证人谈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为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六中队交警。2009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其与城管联合执法过程中,王a欲将已被扣的相a的三轮车从卡车上拉下而被阻止,后在陈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置时与相a均躺倒在警车下阻碍执法,11时许,该两名女子又躺到浦星路机动车道上堵路,造成浦星公路南向北车道堵塞。
7、证人曹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系闵行公安分局陈行派出所民警。2009年10月15日9时许,因轻轨X号线x路交警联合城管进行车辆整治过程中遇阻,其接到命令赶赴现场,相a和王a拒绝配合执法并躺在警车下,还见一城管被一群人围在天桥下拳打脚踢。
8、证人姚a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其和谈a等参与了整治活动,有四名女子因拒绝扣车和城管扭在一起,一名女子躺在警车下自称被打伤,后有两名女子躺在浦星路上导致交通堵塞。
9、证人谈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09年10月15日10时许,其被要求至x轻轨站维持秩序,见有人围住了在天桥下拍照取证的陈少华,张a打了陈耳光并夺走照相机,有一男子对陈拳打脚踢。
10、证人张c、张d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交警和城管人员在x站整治非法营运车时,有两名女子躺在警车下,后躺到浦星公路上交通堵塞长达5个多小时;还见一名城管人员的摄像机被抢。
11、证人邵a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9时许,有两名女子躺在警车下,后躺到浦星公路上造成交通堵塞近6个小时;还听说一名城管员的摄像机被抢。
12、证人潘a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9时许,其见三名女子在和城管员争吵,其中一名女子欲将一部三轮车从卡车上拉下,另两名女子冲上来对城管员拳打脚踢,后有两名女子躺在机动车道上。
13、证人相a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其车子被交警扣押,王a上前欲帮忙拿回车子,两人均遭四、五个穿迷彩服的人殴打。
14、证人王a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交警和城管将相a的三轮车装到卡车上,其拉住卡车,不让城管将三轮车装走,后被殴打而晕倒,醒来发现和相a均躺在浦星公路上。
15、证人王b的证言:2009年10月15日12时许,其见王a和相a躺在浦星公路上。
16、证人王c的证言:相a和王a在地铁站开三轮车非法营运。
17、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陈a和谈b的伤势情况。
18、上海市闵行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浦江监察分队、上海市闵行区X镇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经过。
19、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的情况。
20、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张a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发生在交警及城管联合执法过程中,被告人张a暴力行为所侵害的目标即被害人陈a、谈b虽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二人均系协助执法的人员,故张的行为在造成陈、谈人身损害的同时,也直接妨害了公安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故该辩护意见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故不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群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