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赵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某某依法独任审判。经查,2008年10月21日,被告因女儿看病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元(以下凡涉及货币的均为人民币),约定月利率为1.5%支付利息,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由唐丽娜作为担保人签了名。后被告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以每月1500元归还,至今尚欠6000元。该借款因原告催讨无着,2010年5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1530元,并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某某应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人民币1530元,上述钱款被告赵某某应自2010年6月起每月10日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500元,直至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