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xx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刘xx在其暂住地本市xx村X号X室内,同月18日19时许、20日19时许,在本市xx路的私家车(牌号为x)内,共三次容留刘xx注射毒品。2010年4月1日被告人刘xx在本市X路、普济路购买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刘xx、王xx、商xx、宗xx的证言笔录、证人倪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尿检报告、租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xx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高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