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女,汉族,2010年4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xx、陶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和陶xx于2010年4月2日晚8时许,在本市xx路X号xx公园门口陶xx的一辆本田CRV轿车内,因张xx认为陶xx对张不够真诚等而发生争执。之后,张xx驾驶陶的轿车连续撞击停放在附近的五辆机动车,致使上述六辆机动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3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周xx、王xx、梁xx、包xx、冯xx的陈述笔录,证人陶xx的证言及相关照片,相关的监控录像、协议书、赔偿谅解协议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x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张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0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杲祥华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