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a,男;因赌博于2008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本案于2010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中旬至3月17日,被告人许可明伙同姜a、刘a、姚a(均已被判决)等人,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物流公司仓库X楼内开设赌场,并先后雇用鲍a(已被判决)在赌场内洗牌,王a(已被判决)负责收取“窑花’’(即庄家赢钱的抽头),李a(已被判决)负责管理“窑花箱”钥匙并监督抽头,姜a、刘a、田a、涂a、田b、田c(均已被判决)等人在赌场内看场护场,李a、涂b、代a、李c、崔a、门a(均已被判决)等人负责驾车接送赌场工作人员、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外望风。
2009年3月17日晚,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参与赌博人员6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150,000余元,赌具若干。
2010年1月25日,被告人许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a、李d、李e的证言,同案犯姜a、刘a、鲍a、王a、姜b、涂a、田a、田b、代a、李a、涂b、李b、崔a、门a的供述,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的赌资、赌具、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许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