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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3-0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乙,是上诉人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卫国,是南海市X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某甲因离婚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初字第160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共有财产有:红木家私两套、红木梳妆台架1个、电视机1台、电冰箱1个、DVD机1台、热水器1个、女装摩托车1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与谢某甲自愿离婚。

二、夫妻财产分割:红木梳妆台架1个、女装摩托车1辆、电冰箱1个、DVD机1台归陈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归谢某甲所有。

三、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上诉人谢某甲负担50元,被上诉人陈某某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黄军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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