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雅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X路桃花源宾馆X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XX毒品一包,并容留焦XX、李XX、鲍XX自其所开房间内吸食毒品。当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搜出毒资200元、毒品两包(经鉴定后重为1.53克)。在王XX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鉴定后重为0.14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理化)字(2009)X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有吗啡。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XX、宋XX、鲍XX、李XX、衡XX、焦XX、徐X、李XX、蔡XX、何XX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4、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亲笔供词;5、毒品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毒品单据;6、鉴定结论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某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且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提出异议,本市X路桃花源X房间不是我开的,容留他人吸毒也不是我召集的人。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X路桃花源宾馆X房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XX毒品一包,并容留焦XX、李XX、鲍XX来其所开房间内吸毒,当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去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搜出毒资200元、毒品两包(经鉴定后重为1.53克)。在王XX身上搜出一包毒品(经鉴定后重为0.14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物)鉴(理化)字(2009)X号毒品检验报告检验:所送检材中均检有吗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今天中午11点多的时候,王XX给我打电话说:“哥,你那有东西没有想玩点东西类,你在那”我说:“有东西,我在桃花源宾馆X房间,你来吧。”到了中午12点左右,我在房间床上躺着,王XX进屋了,她对我说:“哥,把你的东西给我弄点儿。”我说:“你要多少”她说:“你给我弄两板都中了。”我就从枕头下放的钱包里拿出了两小包冰毒,我左右手各拿一包冰毒,左手拿的是2分东西,右手拿的是3分东西,我说:“这是两包东西,一个是2分东西,一个是3分东西,你要那一个”王XX递给我两张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我说:“自己妹子,给你多点,给你3分东西吧。”说完,我就把装3分东西的袋子给了王XX,王XX也没说什么就走了,然后,民警就进来把我们带回公安机关了。我们所说的东西指的是冰毒。我们所说的“两板”冰毒是在锡纸上铺的,一板大概就是0.1克左右。我所说的2分和3分东西,指的是0.2克和0.3克冰毒。我卖给王XX包装是一个约2厘米长,2厘米宽的方形透明塑料袋,毒品的形状是白色颗粒状结晶体,是冰毒。我卖给过查XX、刘X,还有查XX的朋友,王XX。(王XX是第一次来我这里买冰毒)我贩卖的毒品都是平顶山x娱乐中心的股东李X送给我的。我贩卖冰毒就获利,200元-300元现金,有好多赊账。从桃花源宾馆X房间被带回公安机关的有我还有鲍XX、焦XX、宋XX、点点(真名不知道叫什么)、阳阳(姓什么不知道)、李XX、李XX、王XX、刘X,还有两个孩我不认识,,都是点点今天上午带过去的。我和焦XX、宋XX、李XX、刘X是昨天晚上就在房间住,X号早上起床后我吸毒了,然后他们都蹭我的毒品吸。其他人都是今天上午过去的,具体什么时间过去的,我在睡觉,不清楚。昨天晚上我和焦XX、宋XX、李XX、刘X在房间总共吸食了0.2克冰毒。今天上午我起床后,见到鲍XX、点点、阳阳、李XX、还有点点带过去的两个孩。鲍XX对我说:“点点过来了,想玩点东西类,咋弄,叫他玩点吧。”我说:“玩点玩点吧。”鲍XX就让李XX下楼买吸管去了,李XX还没回来,民警就进房间了。我是从11月份开始吸毒的,吸食冰毒都用吸管,吸管是吸冰毒的工具。房间是我X号开的,就开了两天。
2、证人王XX供述:今天上午我在黄某树碰到一个叫“小四”的朋友,“小四”说他今天过生日的,让我去给他弄点冰毒,我说可以,但我没钱,“小四”就给了我200块钱,让我买点冰毒去找他。然后我就给杨某某打电话,我问他在哪,跟谁一起,有冰毒没有杨某某说他在开源路桃花源宾馆X房间,跟老包、丙豪在一起,有冰毒。然后我就打了辆出租车到开源路桃花源宾馆,我走楼梯上到X楼,敲X房间的门,不知道谁开的门,然后老包把头伸出来说敲门敲那么使劲干啥呢。然后我进去,看到丙豪、刘X还有一男一女我不知道叫什么的围着一个自动麻将桌坐着,沙发上坐着两个男孩,我也不知道叫什么。房间套间里边老包坐在电脑前听歌,杨某某在靠厕所的床上坐着,恒和森森在靠窗户的床上睡觉。我走到杨某某对面,杨某某从钱包里拿出来两个小塑料透明袋,一手拿一个,里边装有冰毒,杨某某扬起左手的塑料袋说这个300块,然后又扬起右手的塑料袋说这个200块,杨某某问我要多少钱的。我说我有200块钱。杨某某把300块钱的塑料袋给我。我说这才这么少,杨某某拿着200块钱的袋子过来比比。意思200块钱袋子装的更少。杨某某问我你要哪个我拿着300块钱的那一小袋就出门了,刚出门就被公安机关的人抓住了。后来李XX从外边进房间,也被抓住了。之后又有一个孩进房间,也被公安机关的人给抓了。我从杨某某那里买的是冰毒,白色晶体,装在一个约2CM长,2CM宽的方形塑料袋里。这一袋这就是杨某某卖给我的毒品。我和“小四”是通过我朋友阳阳认识的。“小四”他知道我认识的有卖冰毒的人。我听我朋友佳佳说杨某某卖冰毒。我把买毒品的200块钱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可能是放钱包里了,具体我记不清楚了。
3、证人宋XX证言:两、三天前,我给同学焦XX打电话找他玩,他让我到开源路桃花源宾馆找他,我到桃花源宾馆后,他下来接我,我跟他一起上到X楼的X号房间。进屋后,我见屋里有六、七个人,有焦XX、杨某某、鲍XX、阳阳(男)、洋洋(女)、燕子(女),我去后,加上我,一共七个人。这几天我们在房间里打打牌、上会网、看看电视,有时候焦XX他们吸食K粉的时候,喊我过去吸,我就过去吸一点。今天中午的时候,我们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4、证人鲍XX证言:2009年12月21日中午12点左右,我正在睡觉,我接到焦XX的电话,他在电话里说让我去开源路桃花源宾馆X房间,并让我给他带点吃的。然后我起床和我对象李XX一起从我们李庄的租住处出来,在建设路上我坐出租车先去了桃花源宾馆,李XX去买吃的。我到桃花源宾馆X房间后,看到屋里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两个女的,当时除了一个孩在床上睡觉,另外的几个人都在外屋沙发上说话。进屋后这些人除了焦XX、徐X我认识能叫上名字,别的有三个我见过,但叫不上名字,别的都不认识。那两个女孩一个叫“阳阳”,是和焦XX谈着恋爱,另外一个叫“燕子。我进屋后,他们在说话,焦XX让我先进里屋上网,他们还在外屋说话。过了有十分钟左右,我对象带着买的饺子也进了房间。我们一起把我对象买的饺子吃了,因为我和他们中间好多人不认识,我就在里屋上网,他们还在外屋说话。不一会儿,警察就进了房间,把我们都控制起来了。后来我才知道搜出来了毒品和吸食毒品的工具。
5、证人李XX证言:昨天(2009年12月20日)下午三点多,我坐车来市里后用公用电话给我对象鲍XX打电话,他让我到桃花源宾馆X房间找他,当时房间内有鲍XX、杨某某、“燕子”、刘X四人,之后我又下去给鲍XX买饭。之后我在里间上网,他们四人在外面打牌,天黑之后我和鲍XX出去开个房间睡觉了。今天(2009年12月21日)将近12点时鲍XX带着我又去桃花源宾馆X房间,我去之后买了饺子给鲍XX吃,我进房间放下饺子就出去了,我看见房间内有昨天的四人及宋XX和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人在外边的房间内,里边的房间内有没有人我不知道,他们在外边的房间内说话,鲍XX说要吸K粉,让我去外面买吸管,之后我就下去到繁荣街口小摊上买一块钱的吸管带回去。到了下午2点多,我又回桃花源宾馆X房间时,就见到有警察在那里了。
6、证人衡XX证言:我是今年(2009年)5月份在市一高西隔壁的金鹰阁宾馆认识了杨某某,后来我又在“0375”酒吧旁边的静扬网吧见过了杨某某,他让我加了他的QQ号,所以后来我们有时在网上聊天。在热度酒吧见杨某某三四天之后的一天晚上,我给杨某某打了个电话,问他:“你在哪”杨某某说他在舒心宾馆,我说:“找你玩去吧”杨某某说“行,在X房间”,我就去舒心宾馆找杨某某了,到舒心宾馆X房间见到了杨某某和两个一二十岁的女孩(我不认识),杨某某看见我进来我们说了会话。杨某某问我:“你玩那东西吗(吸K粉)”我说:“你要玩的话,我也玩点”,然后杨某某从桌子下边拿出一张纸片,纸片里包着的有粉末状和块状的毒品,杨某某一只手用打火机在纸下边燎,另一只手拿着一个吸管放在嘴里吸食,他吸了一会儿把吸管给我,我把吸管放在嘴里,他给我燎着,我往嘴里吸着,吸了有二三分钟就吸完了,吸完之后我们在房间里坐着说会儿话,然后我就走了。又隔了一天,在这一天下午两点多,我又主动给杨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杨某某说他在福岛宾馆X房间,我就去找他了,我去之后,看见杨某某自己在房间里边上网,我进去之后就坐凳子上看电视,过了一会儿,宋XX和焦XX、包XX三人也来房间了,(我之前不认识这三个人,是杨某某给我们介绍认识的),他们三坐那说会话就走了,宋XX和焦XX、包XX走之后,杨某某就直接把K粉拿了出来,我们就在桌子上还是用吸管吸食了K粉,吸完之后,我就坐凳子上看电视了,这时我说走呢,杨某某说没事,你就在那上网看电视吧,我就没走。到第二天早上,我躺在房间里的另一个床上睡了,杨某某什么时间走我都不知道,我睡到下午(天快黑了),就又起来上网,过了一会儿,杨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还在福岛房间里,他说他一会儿就回来了,之后,他就回来了,他就开始上网,我坐在凳子上看电视,中间,宋XX和焦XX、包XX又来找杨某某,他们四个在屋里说话的时候,我出去回避了,不知道他们说的什么,等我出去吃晚饭上会网回去,就只有杨某某自己在屋里了,我回去之后,停了一会儿,杨某某就拿出K粉,我们俩就开始吸,吸完之后,我就躺在一张床上看电视,后来就睡着了,他什么时间睡我不知道(我们没有睡一张床),到第三天下午,我起床之后出去吃饭了,杨某某自己在房间里,我吃完饭就回去了,回去之后见到一个女孩(有点胖)和杨某某在房间里,他们在一起玩电脑,我坐到凳子上看电视,后来,我们就睡觉了,后来杨某某出去了(杨某某出去的时候应该是凌晨一两点),到第四天早上八点多杨某某才回来,我睡到快睡到中午的时候,宋XX和焦XX还有一个叫谢XX(我听他们这样叫的),我们四个就去开源路桃花源1418开了一个房间,过了一会儿,宋XX和谢XX去吃饭了,就我和焦XX在房间里,我们就躺床上看电视了。我就当天我和他们三个(焦XX、宋XX、谢XX)一块到桃花源开了房间之后,宋XX和谢XX一块下去吃饭了,过了一会儿,杨某某和胖女孩也来桃花源了,没一会儿,这个胖女孩就走了,又来了一个叫燕子的小女孩,宋XX和谢XX也已经回房间了,这时,鲍XX领着一个叫“梦蝶”的女孩也来了,当时房间里有我们八个人,杨某某拿出K粉,我们轮着谁吸谁就拿着打火机在下边燎,我当时没有注意谢XX和“梦蝶”吸了没有,除了他们俩我们六个都吸了。我在平顶山吸食过四次,在开源路舒心宾馆X房间和杨某某吸食过一次,在开源路福岛宾馆X房间和杨某某吸食过两次毒品,在桃花源X房间和杨某某、焦XX、宋XX、包XX、“燕子”吸食过一次(这次谢XX和梦蝶吸没有我没注意)。
7、证人焦XX证言:昨天晚上我和宋XX、谢XX、杨某文、燕子、杨XX我们六人住在桃花源宾馆X房间,今天早上8点多我给潘XX打电话给他说的房间号,然后他领着一个我不认识的孩过来了,接着鲍XX和李XX、徐X一起来房间,后来扣给杨某某打电话也过来了,没说几句话公安人员就过来了把我们都带过来了。2009年12月17日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杨某某、鲍XX、刘梦蝶、宋XX我们五个在福岛宾馆X楼住期间的下午我问杨某某有K粉吗,他说有就给了我一小包,当时我们五人都在,他们都不玩,我自己就用信用卡把K粉赶碎,然后用人民币卷个小细管一头插在鼻孔里,把赶碎的K粉洗进鼻孔里,后来我吸晕了就睡了。我们这次吸的毒品是杨某某自己身上带的。房间是杨某某掏钱开的。
8、证人徐X证言:我和他们在一块在开源路桃花源宾馆X楼,有几个人玩K粉了,你们把我同他们带过来了。我们九个人一块(我、包XX、宋XX、杨某某、焦XX和一个叫燕的小妮,还有个叫李XX和一个叫阳阳的女孩,有个个子较矮的男的,大名不知),我和包XX、焦XX玩昨天晚上在金银岛迪吧大厅里玩了点K粉,之后回到包XX在开源路桃花源宾馆X楼开的房间---1418。好像是杨某某付的账,桃花源的房间不知道是谁开的。
9、证人李XX陈述:2009年12月20日晚11时许,我在家上网,我朋友李XX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她对象鲍XX还有一些朋友在开源路桃花源宾馆,喊我来一起玩,陪几个朋友打打牌,于是我打车到桃源宾馆X楼的一个房间,进去后,看见屋里有5个人我都认识,有鲍XX、李XX、杨某某、刘洋和她对象宾豪,我进屋一会儿后,杨某某拿出来一些冰毒,开始和鲍XX一起“玩冰”(就是吸毒),然后我们都过去玩冰,我们玩了有十几分钟,我们都很兴奋,开始在房间里打麻将一直到天亮,到了第二天(12月21日)早上9点左右,鲍XX出门买早饭回来和他一起回来一个男孩,个子很低,很黑,也不说话,进屋后这个孩坐在沙发上玩手机,也不说话,他们回来之后20分钟,有来一个女孩,大家都叫她王扣,真名叫王XX,进来后找杨某某买了以小包K粉,然后走了。一会儿又来两个年轻孩,一个穿黄某衣,一个穿深蓝色运动衣,他俩以后就坐在麻将桌旁边聊天,这时已经是中午12点左右,有警察进来了,把我们都堵在屋里,我看见王XX也被抓了回来,然后我们就被带到公安局了。杨某某有正式工作,在新城区平顶山工学院附近开的服装店,他平时还卖毒品,鲍XX(外号“暴龙”)无业,天天都可闲。他俩除了玩冰,嗨K(吸食K粉),还“出警”(帮别人打架)。我当时就光吸了冰毒,其他人还嗨K了。我们吸的毒品都是杨某某的,他自己卖毒,也自己吸,还老喊着朋友一起吸。
10、证人潘XX陈述:今天早上大概八点多钟,我同学何XX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和他一起到新华区李庄的一个诊所看病,我说可以,我们约好在李庄菜市X路口见面,然后我起床,大概九点多钟,我来到李庄菜市X路口,等了10多分钟,何XX过来了,然后,我俩来到菜市X路上的一个小诊所,到这个小诊所,何XX就进诊所里了,我在门口没进去,过了3分钟左右,我朋友““兵豪””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里”我说:“我在李庄”“兵豪”说:“你来桃花源宾馆,咱们说一会儿话”我说:“中呀”。他说:“你到地方了给我打电话”我说:“中”,然后我喊着何XX,我俩一起打的来到桃花源宾馆,到地方后,我给”兵豪”打电话,我问他在那里,他说他在桃花源宾馆X房间;然后我和何XX一起到这个房间里了,到房间后,我看见有三四个人在里屋睡觉呢,外面客厅坐着五六个人,我俩就也坐下,和”兵豪”说了会话,大概有20分钟左右,有人给她们送来中午饭,他们就开始吃饭,我就在一边坐着,等”兵豪”吃完饭,我和他说了一会话,我就坐到一边玩手机了,没停多长时间,我朋友“孩孩”说找我一起去逛街,我说可以,我就让他来桃花源宾馆X房间来找我。紧接着我们房间的门被打开了,公安局的人过来检查,大概有10多分钟,我朋友“孩孩”也过来了,然后公安局的把我们都带走了。
11、证人蔡XX陈述:今天上午十点多,我和我对像王XX从家出来到市里找小潘。我们和小潘在中兴路桥见的面,见面后我们三个人坐出租车到步行街转着玩。玩了没一会儿,当时是上午十一点多的时候,小潘接个电话,说要去桃花源宾馆X房间,有人找他。然后小潘就坐出租车走了。小潘走后,我和王XX继续转着玩,中午我和桐桐在中心商城后面吃的饭,吃完饭是中午十二点多,我对像王XX就回家了,当时是中午十二点半左右。然后我自己又转了一会儿,中午十二点四十多分的时候,我给小潘打电话,小潘的电话一直关机,我就想着去桃花源宾馆看看。当时我在和平路X街,我就转着到开源路桃花源宾馆,上了十四楼,找到X房间,进房间后,看到房间里有很多人,然后警察就把我带回来了。
12、证人何XX陈述:2009年12月21日上午11点多,余XX给我打电话问我在那里,我说在学校旁边,他问我有事吗我说没事,余XX说那你出来吧,快中午了我们一块吃点饭。我说中啊。后来我们在八中北街见面,见到余XX之后,余XX对我说:“走,找俺伙计喷会,然后咱再去吃饭。”我说中啊,然后我俩就一直顺着开源路向北走到桃花源宾馆,我就跟着他进了桃花源宾馆X楼X房间,进去后看到有很多年轻人在桌子旁边吃饺子,那里边的人我都不认识,进去后我也坐在沙发上,其中一个孩给我让根烟,我接着就吸了起来,过了约5分钟,突然警察就进到房间把我们控制起来,后来就把我们带到公安局了。
13、证人谢XX陈述:我是在广东深圳打工的,昨天回叶县探亲,我给我朋友萌萌打电话,她让我赵她玩,昨天下午从叶县到平顶山,我和萌萌就在肯德基吃的饭,吃完后萌萌走了,我给焦XX打电话,他说在一个宾馆,让我去找他,我就五点多过去了,到那后他出去了,只有两个十八九的女的在屋里,我就在房间里等,大概晚上7点左右,宾豪和一个胖孩回来了,我们几个就在房间里打纸牌,然后包XX和两个人回来了,我不认识那两个人。他们提议说提议去红粉国际去玩,我们七八个就去了。到了晚上12点,我们就打车回宾馆,我们就在宾馆李聊会,过会就睡觉了。第二天大概9点左右,有几个男孩在房间里打纸牌,过一会公安就来了。
14、抓获经过、杨某某的户籍证明、从被告人杨某某和王XX身上搜出的毒品照片一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缴毒品单据、释放证明。
15、平顶山市公安局2009年12月29日提供的(平)公(物)鉴(理化)字{2009}X号物证鉴定书认定所送物证材料:白色沉降管三个,内有少量晶状体,标记为1-X号检材。检验结果:所送检材中均检有吗啡。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辩称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无异议,另辩称的在本市X路桃花源宾馆的房间不是其开的,容留他人吸毒也不是其召集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