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彭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彭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18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王某某赔偿彭某某医药费1508.04元;
二、王某某赔偿彭某某误工费、护理费、摩托修理费等4000元;
三、上述款项合计5508.04元,王某某于2011年7月28日一次性支付给彭某某。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