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女,30岁。
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户口、常住地均在江苏省泗阳县X镇X村十四组,本案应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泗阳县X镇X村十四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属我区管辖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淑红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