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30岁。

委托代理人杨振超,河南志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29岁。

委托代理人胡庭松,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的户口、常住地均在江苏省泗阳县X镇X村十四组,本案应由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泗阳县X镇X村十四组,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属我区管辖的证据,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淑红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刘莫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