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3日被逮捕,2009年9月24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0年7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时风”农用三轮车,副驾驶位置乘坐邻居宋某,车厢内坐邻居上官某、杜某和章某某的妻子王某,由卢氏县X乡X村驶往该乡X村烟田掰烟,行至下庄科村路段一弯道处,由于制动失灵,三轮车失控侧翻于公路东侧,造成宋某、上官某、杜某受伤,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官某的伤情经鉴定属重伤,杜某的伤情经鉴定属轻微伤。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协商,被告人章某某赔偿宋某家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上官某就民事赔偿已另案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杜X、陈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违规载人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5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薛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