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1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豫x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峡县X乡驶往卢氏县X乡,行至331省道卢氏县境x+350M处,将行人卢氏县X镇X村民杨某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万某某即用肇事车辆将杨某送往卢氏县五里川中心卫生院救治并电话向卢氏县公安局报案。2009年11月14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系颅脑、内脏损伤而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调解,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x.10元,并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杨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速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审判员贺留成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祝彩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