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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6-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18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某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X乡,汉族,初中文化,临工,住(略)(自报)。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袁某某,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二名男子(另案处理)到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委会大巷村X巷X号被害人关某乙家,从外围墙爬入院内再破门入屋进行盗窃,在房间内盗走关某乙妻子罗某某挂包内的人民币250元。得手后,被告人朱某某等三人爬上围墙准备逃离时,被闻讯在围墙外守候的关某甲、关某丙(均是被害人关某乙的弟弟)围捕。被告人朱某某为了逃跑用铁管掷向关某甲,击中关某甲眉心,并跳下围墙将关某甲推倒在地,然后与同伙分头逃跑。被告人朱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关某甲、关某丙及其他村民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关某甲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2005年10月25日19时许,他听到关某乙家传来“砰”的一声响,怀疑有贼入屋,就要关某丙过去看看,关某丙看了后说大门开了,他和关某丙每人拿了一根竹竿就去到关某乙家,同时叫人打电话报警。一会儿,就看到有一个人从关某乙家天井爬上来,他用竹竿用力打了该人一下,接着又有两人爬出来,此时,先前被他用竹竿打中的那个人用一根长约20公分的水管向他掷过来,打中他眉心处,跟住该人从围墙上跳下来,把他推倒在地,三个贼人分两路逃跑,被他打中的人跟另一个人一起从大巷逃跑,还有一个单独逃跑,他起身后和关某丙一起去追打中他的那个贼人,他们可能不识路,跑着跑着又跑回来了,这时关某乙夫妇回来了,也来堵截他们,他们见有人堵截就朝一条横巷逃跑,关某乙妻子罗某某见了,赶在他们前面追上去,这时两个贼人分头逃跑,他就朝打了他一下的那个人追去,又追了一阵,该人较肥,跑不动了,他就追上了较肥的贼人,贼人说他不是贼,是帮他们抓贼的。他就说,如果你不是贼,你就别跑,站在这里。后来关某乙等人跑过来了,这个贼人又跑,跑了20米就被他们制住了。用水管掷他的人穿黑色衣服,较胖,身高约1。8米,另外两个同伙穿白色衣服。

经关某甲辨认,被抓的朱某某就是在爬围墙时用水管掷伤他的人。

2、被害人关某乙、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笔录:2005年10月25日19时许,他们一家人在外面吃饭,接到关某甲的电话说他们家大门没关,他们就往回赶。刚到社边村时,看到一胖一瘦两名男子跑来,关某甲和关某丙在后面追,他们想截住该男子,但没截住,他们继续往前跑,几分钟后,刚才那个胖子就被抓住了。经清点,他们家被盗了250元人民币。

3、证人关某丙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笔录:2005年10月25日19时许,他和关某甲在聊天时听到关某乙家里传来响声,他对关某甲讲,好像有人在撬门,讲完他就走出门去看,看到关某乙家的大木门打开了,他马上回去告诉关某甲,正在这时,听到关某乙家里传来踢门的声音,他和关某甲各拿了一条大竹竿就赶到关某乙家围墙下守候。他见到三个人影从关某乙家中冲出来,并同时用手攀上围墙,三个贼人刚上围墙,他和关某甲就同时拿竹竿照着贼人的头上打去,他的竹竿打到胖子身上,当场把竹竿都打烂了。他亲眼看见胖子在爬围墙时用铁枝掷中关某甲面部,跳下围墙时还用双手将关某甲推倒在地,三贼人跳下围墙后,一人往社边村逃跑,胖子和一个较瘦的往樵乐路方向逃跑,他和关某甲就追胖子他们,边追边喊抓贼,在追的过程中,他还拿一块模板打了胖子一下。当时是瘦子跑在最前面,胖子稍后,他和关某甲一直紧跟其后。追了10分钟左右,关某乙夫妇回来了,也跟他们一起追,这时胖子被追得跑不动了,被同村的关某九在前面拦住,他和关某甲赶到就将胖子抓住了。

经关某丙辨认,被抓的朱某某就是在爬围墙时用水管掷伤关某甲的人。

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2005年10月25日19时许,她在家里煮饭,听到关某丙讲关某乙家里可能有贼。过了一会儿,她看见一黑一白两个人从关某乙屋边的巷子跑出来往巷尾跑去,关某甲和关某丙手拿竹竿在追,并大喊抓贼。过了一会儿,她看见一黑一白两名男子又跑回来了,经过她身边时她问贼子哪去了,那两名男子说在后面,但他们没停一直往前跑,在他们身后三米左右,关某甲和关某丙在喊快抓住他们俩,她才明白刚才这两名男子是贼,她跟着跑去,在社边村路边看到刚才穿黑衣服的那个男子被抓住了,他还狡辩说不是贼,讲了几句后,挣脱又跑,但没跑几步又被抓了。

经谭某某辨认,被抓的这个人就是关某甲和关某丙拿竹竿追赶的那个人(即被告人朱某某)。

5、现场勘查记录,证实被告人关某乙家中被盗的事实。

6、铁制水管照片,证实被害人关某甲在抓捕被告人朱某某时,被被告人朱某某用该铁制水管掷伤眉心处。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是在入室盗窃被群众发现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的。

8、法医检验证明,证实被害人关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能证明朱某某犯罪的证据只有事主罗某某、关某乙及证人关某甲、关某丙的陈述,这些证词可靠性差,且相互矛盾。窃贼曾离开过证人的视线,不排除错认、错抓的可能性。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朱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朱某某及辩护人所提,经查,关某甲、关某丙均证实上诉人朱某某和同伙从关某乙家的围墙爬出来时,他们早已守候在外并用竹杆击打,上诉人朱某某被打中后用一根长约20公分的水管掷中关某甲眉心处,接着从围墙上跳下来把关某甲推倒在地。可见,关某甲、关某丙与上诉人有过近距离的正面接触。在追捕过程中,虽然在转弯时上诉人曾离开他们的视线,但关某甲、关某丙始终紧跟在上诉人后面,距离不过三、五米,案发地点又是来往人员较少的村庄。因此,关某甲、关某丙对上诉人的指认是可信的,且有罗某某、关某乙的证言予以印证。相反,上诉人关某他当晚为什么来到案发村庄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不能自圆其说,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关某甲、关某丙、罗某某、关某乙对本案的具体经过、情节的陈述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参与抢劫犯罪。因此,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不能排除错认、错抓的可能性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无视国法,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朱某某及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朱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某才

代理审判员罗某远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绍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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