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男,汉族,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丙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陈铜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