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
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市普陀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被继承人吴某某于2009年5月4日去世,原告父亲在抗日战争时去世,被继承人一直未改嫁,上海市X路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该房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吴某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赵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